1、贯彻执行中央、省、广州市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结合本市实际,拟定水行政工作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、规章,负责水法规宣传和普法工作并组织实施。
2、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,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作发展规划、河流流域综合整治利用规划及水资源规划,并组织、协调实施;制订水利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,组织本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。
3、制定并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及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,制定本市水行业的远景规划,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,管理全市水资源的统计工作。
4、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,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;负责对在水利工程设施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。
5、主管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;主管河道、湖泊(人工湖)、行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。
6、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标准及有关水利工程的规程、规范,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标准;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配套工程;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;组织实施和设计施工及咨询资质审查和质量监督等工作。
7、组织全市水利科技的推广应用,负责制定水利系统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计划。
8、负责水利系统财务管理工作,监督、检查水利资金使用,组织征收和管理堤围防护费及其他水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9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,组织水土保持申报登记,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。
10、组织水行政监察工作及水行政执法;调处水事纠纷;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。
11、组织全市防洪、防旱、防风、排涝工作和全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工作。
12、办理市人大、政协和政府交办的水行政问题的议案、提案和来邮来电,处理人民群众关于水行政方面的来信、来访和来电。
13、指导各镇的水行政工作;领导局直属水管单位。
14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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